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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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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2006年06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卫监督发〔200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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