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信息标识的管理,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确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的A、B、C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加贴于卫生许可证的右上方。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对A级和B级单位发放"食品卫生等级标牌"。
第五条 食品卫生等级标牌上应当标示下列内容:
(一)中国卫生监督标志;
(二)食品卫生等级;
(三)发放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示于其产品包装上。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或标牌:
(一)验牌不符合卫生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明显改进的;
(二)自行歇业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经营食品的;
(三)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四)被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结果。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遗失、毁损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或标牌,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条 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牌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制作。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牌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