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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办事指南
[2011年06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审批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86263844(卫生局医政科电话:86958331

8、投诉电话:86263849 (政务中心) 86956436(卫生局) 86950184(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二、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者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受理。 

2、评审:区卫生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现场审查。

3、制证发件:评审合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详见附表1);

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

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原件)。

2)变更地址:

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医院变更申明;

②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表2);

③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详见附表3);

④新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详见附表4);

⑤新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医师的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目录(须出示原件审核);

③新增科室设备清单;

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成都市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⑦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

①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

②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③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目录;

⑤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

⑥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⑦成都市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6)变更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近期的资信证明,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原件,详见附表6)。

(7)变更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需提交设置人同意变更材料,《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原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8)变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形式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会议记录等)。

五、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上一周期校验合格;

 2、在青羊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

 

六、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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