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青羊区卫生局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发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86263844
8、投诉电话:86263849(政务中心) 86956436(卫生局) 86950184(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二、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二步:放射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份;
5、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7、本年度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一份、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
1、更换放射诊疗项目
不改建原工作场所(新换设备的电流、电压等于或小于原设备的),需附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一份;
(2)、本年度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一份、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改建原工作场所(增加、更换放射诊疗设备),需附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一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3)、本年度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一份、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搬迁放射工作场所,需附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一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3)、本年度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一份、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3、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单位所在街名,需附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一份;
(2)、相应的有效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效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附本原件,校验申请一份;
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教育培训情况;
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6、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一份;
2、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1、所交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是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 3、申请和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和变更手续。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开展X射线(含CT)影像诊断工作的区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单位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4、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