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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审批
[2011年06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审批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86263844(卫生局医政科电话:86958331

8、投诉电话:86263849 (政务中心) 86956436(卫生局) 86950184(卫生执

             法监督大队)

二、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三、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受理

2、现场审查

由区卫生局指派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人员对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标准的审查意见;

3、审批

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校验条件,作出是否给予校验的决定意见;

5、办结

不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作出给予校验决定意见后现场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返还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1、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床位不满100张;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五、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有现场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及签名);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医疗民事赔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情况及处理情况;

5、自查报告;

6、租房合同或产权复印件;

7、特垃合同复印件;

8、合格监测报告复印件;

9、花名册(新增人员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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