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青羊区卫生局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证。
7、联系电话:86263844
8、投诉电话:86263849(政务中心) 86956436(卫生局) 86950184(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二、法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2011年1月25日)第二十六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步: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四步: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五步: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第一、二步可同时进行。
四、申请材料: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5、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等,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6、凡新、改、扩建的项目必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0、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复印件及租房协议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审批的单位应填写《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企业地址:
(1)移址按新办证2-10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2、新增许可项目:
(1)按新办证2-10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许可项目减少,污损补办,请按照《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遗失补办、污损补办、注销审批》办理指南办理。
(四)复核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到期换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注:申请企业在提供的各种资料上加盖公章,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五、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地、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
3、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4、经营场所现场审查及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6、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注:检测、评价等费用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