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审批
(含集中式供水、自备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青羊区卫生局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发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86263844
8、投诉电话:86263849 (政务中心) 86956436(卫生局) 86950184(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步: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四步: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五步: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第一、二步可同时进行。
四、申请材料: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份;
2、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3、区卫生局认定的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5、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6、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7、制水工艺流程有关资料(二次供水除外);
8、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9、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复印件;
10、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二次供水还需增报设施清洗、消毒记录表);
11、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2、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合法的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协议复印件);
1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许可项目减少,污损补办,请按照《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遗失补办、污损补办、注销审批》办理指南办理。
(三)到期换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
3、以下同新办证3、11、12、13条。
五、申请条件: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水质监测符合卫生要求;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