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青羊区卫生局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发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86263844
8、投诉电话:86263849
二、法定依据: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需说明是否有项目变更;
第二步: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三步: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步:申请人到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五步: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正式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六步: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第二、三、四步可同时进行
四、申请材料: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新办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现场监督意见书;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
3、区卫生局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4、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5、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6、制水工艺流程有关资料;
7、供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
8、所使用的净水剂、供制水管板材(含供水管)、防护涂料及水处理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复印件;
9、所使用的清洗消毒药物等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复印件;
10、供水设施情况调查表(二次供水还需增报设施清洗、消毒记录表);
1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花名册;
12、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3、卫生监测资料;
14、单位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16、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1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
需变更登记审批的企业应填写《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A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B需工商核名的企业应提供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A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B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C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D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3、变更企业地址的需提供:
A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B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注: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 街道名称或号码),而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4、变更或增加项目的需提供:
A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B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遗失补办
A《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B 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从原发证单位查出"许可证编号",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
C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污损更换
凡卫生许可证证件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卫生许可证内容(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鉴等)无法辩识的,须更换卫生许可证。
1、提交书面申请(使用A4纸,文字需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注:申请企业在提供的各种资料上加盖公章,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五、申请条件: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 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水质监测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