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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2006年06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办理单位: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青羊区卫生局窗口
4、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证。
5、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发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86263844
8、投诉电话:86263849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1995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2004年11月17日)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12月25日)
《四川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厅2006年4月28日)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需说明是否有变更项目;
第二步: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三步: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步:申请人到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五步: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正式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六步: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第二、三、四步可同时进行。
四、申请材料: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新办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配置平面图(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口、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生产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复印件或租房协议);
4、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表(每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物质含量,并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8、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
9、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0、生产设备及微生物、理化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产地登记表(可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有检验条件的单位的委托检验合同);
11、检验人员资格证(从事检验专业的文凭或职业培训证件复印件);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审批的企业应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企业地址:
A按食品生产企业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不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B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新增许可项目:
A企业增加许可项目,按食品生产企业新办证要求提供材料(不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B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注:申请企业在提供的各种资料上加盖公章,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三)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许可项目减少,污损补办,请按照《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污损补办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办理。
(四)换证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配置平面图(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口、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生产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表(每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物质含量,并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8、从业人员名单或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检验人员资格证(从事检验专业的文凭或职业培训证件复印件);
10、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配料间卫生制度、内包装间卫生制度、一般生产车间卫生制度、产品合格证发放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产品检验与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食品生产厂区和非食品生产厂区分开;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出厂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具有产品质量标准;
(八)、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加工企业,可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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