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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执法程序
[2008年06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一)涵义  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
(二)依据  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说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适用包括传染病管理、医政、母婴监督在内的所有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则。
(三)基本原则  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1、公开原则(1)表明身份制度    (4)咨询制度
            (2)告知制度         (5)公告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
 2、公正原则(1)回避制度      (2)合议制度
            (3)听证制度      (4)调查制度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说明:若不按基本程序进行,是程序严重违法,该行政决定无效,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四)内容   包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控制程序、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管辖
1、地域管辖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城内的违法案件。
2、级别管辖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3、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1)内部移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
(2)外部移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相关法律法规(如《广告法》)等。
(二)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确定、送达、执行、结案等6个步骤。
1、立案(1)案件来源  A、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B、社会投诉举报的
                      C、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D、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  
     E、有关部门移送的
说明:A和 C的启动程序,从逻辑上讲应当接从立案开始,但文书规范要求从受理开始。
(2)立案条件:
A、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
B、需给予行政处罚
C、属于本机关管辖在7日内立案,制作立案报告,2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承办。
说明:《立案报告》中的发案时间是发现该案件的 时间,而不是当事人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只有调查取证后才能确认。
(3)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调查取证
(1)证据是卫生执法活动的核心和关键
         
一是证据的客观性(或称物质性),即能够作为证据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应当是可视、可听、可见的、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
二是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并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中违法行为存在与否及违法程度的作用。
三是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是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不能通过非法的手段或方法收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和采集、提取证据的要求等。
证据的种类: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检验结论、视听资料等7种。
(2)调查取证要求
                    A、2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
                    B、善于运用7种形式的证据,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采样记录》等;
                    C、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进行保全,可先行登记保存7日。
注意:证据的续封的问题 。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问题 。行政诉讼开始后,作为被告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
3、行政处罚的确定  包括合议、告知、听证、审批、作出决定等步骤

(1)合议   A、条件:听证的案件
B、合议的内容:认定事实、确定案由、衡量情节、适用条文
            C、合议的要求: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D、合议结论
(3)听证告知 属听证程序的案件,合议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著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
(1)方式:直接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填写《送达回执》,注明收到日期 。          
5、执行
(1)验收核实: 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制作《结案报告》。
(2)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三)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
 2、当场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3、可当场收缴的罚款
     (1)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
4、收缴的罚款的规定
     (1)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当场收缴的罚款,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5、备案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6、证据  遵循“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四)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重庆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非经营活动:1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  20000元以上
2、听证的功能  保护功能  监督功能  教育功能
3、听证的程序
听证告知:制作《听证告知书》: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4、听证的提出
不听证: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
要听证:收到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申请提出。
5、听证通知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2)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6、听证会
(1)方式:公开进行。
(2)预备程序:宣布纪律、核对身份、告知权利义务。
(3)正式程序: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申辩、双方辩论、
当事人最后陈述(调查人员不享受此权)、制作听证笔录。
7、提出听证意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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